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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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版水性油墨

发布时间 : 2020-03-10

iCs87.080

分类号:A17

备案号:57064-2017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825-2017

代替QB/T2825-2006

柔性版水性油墨

Water based flexo ink

2017-01-09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2825-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B/T28252006《柔性版水性油墨》。

本标准与QB/T2825-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一增加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2006版的1);

修改了黏度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3,2006版的表1及4.2);

增加了细度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4);

修改了pH指标(见表1,2006版的表1);

增加了光泽偏差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6);

增加了初干性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7);

删除了表干性指标及试验方法(见2006版的表1及4.4);

删除了流动性指标及试验方法(见2006年版的表1及4.6);

增加了附着牢度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9)

增加了抗粘连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10);

增加了溶剂残留总量、苯及苯系物残留量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11)

增加了VOC含量(见表1及4.12)

增加了有害元素总量限量及试验方法(见3.3及4.14);

删除了单件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误差指标及试验方法(见2006版的3.2);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5,2006年版的5);

修改了贮存要求(见6.4,2006年版的7.4、7.5)。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

司、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工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九生、王大田、吴敏章浩峰、冯文照、石晶、辛秀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T2825-2006

QB/T2825-2017

柔性版水性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柔性版水性油墨的要求、试验方法、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柔性版方式印刷的柔性版水性油墨,涵盖两类油墨:适用于承印物为牛皮纸、瓦楞

纸、卡纸、铜版纸等多种纸张的油墨;适用于承印物为经过表面处理的多种塑料薄膜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13217.1液体油墨颜色检验方法

GB/T13217.2液体油墨光泽检验方法

GB/T13217.3液体油墨细度检验方法

GB/T13217.4-2008液体油墨粘度检验方法

GB/T13217.5液体油墨初干性检验方法

GB/T13217.6液体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13217.7液体油墨附着牢度检验方法

GB/T13217.8液体油墨抗粘连检验方法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QB/T2929溶剂型油墨溶剂残留量限量及其测定方法

QB2930.1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

QB2930.2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2部分:铅、汞、镉、六价铬

3要求

3.1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序号

纸张类柔印水性油墨

薄膜类柔印水性油墨

颜色/级

4

4

黏度1/s

16~85

16~85

123456789

黏度2/s

8~60

8~60

细度/μm

25

25

pH

70

7.0~10.0

7.0~10.0

光泽偏差(60°)1%

±10

±10

初干性/(mm/30s)

5~50

5~50

着色力1%

95~105

95~105

附着牢度/%

85

1

QB/T2825-2017

表1(续)

指标

序号

项目

纸张类柔印水性油墨

薄膜类柔印水性油墨

10

抗粘连/%

90

11溶剂残留总量/(mg/m2)≤

5

12苯及苯系物残留量/(mg/m2)≤

0.5

13VO含量/%

10

10

注:检测黏度时,黏度1采用涂4号杯,黏度2采用日制察恩4号杯,两种仪器检测只需采取一种方法检测即可

3.2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元素名称铅(Pb)汞(Hg)砷(As)铬(Cr)镉(d)(sb)钡(Ba)硒(se

限量(mg/kg)90

60

25

60

7560

1000500

注:可溶性元素的限量指的是干样中的限值,即油墨成膜干后的样品中的含量金红墨、大红墨的钡元素的最

大限量不在此范围内。

3.3有害元素总含量限量

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的总含量限量应小于100mg/kg

4试验方法

4.1印刷仪与承印物规定

4.1.1印刷仪

油墨采用标准180线柔性版印刷试验仪进行印刷,容量为16.6cu.cm/sqm

4.1.2承印物

不同用途油墨选用不同类型的承印物。纸张油墨推荐选用铜版纸,薄膜表印油墨宜选用PE薄膜(表

面张力不小于4×102N/m),薄膜里印油墨宜选用BOP薄膜(表面张力不小于410-2/m)

4.2颜色

按GB/T13217.1进行试验。

4.3黏度

4.3.1黏度1按GB/T132174-2008中第2章规定进行试验。

4.3.2黏度2按GB/T13217.4-2008中第3章规定进行试验。

4.4细度

按GB/T13217.3进行试验。

注:若试样油墨若泡沫较多,可静置待气泡消失再试验若试样油墨在刮板细度仪上铺展不良,可在试样油墨中添

加1%左右的润湿剂再试验。

4.5ph

4.5.1计算方法

pH计是以电位测定法来测量溶液pH的。

使用pH计对油墨进行测量,以两份试样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并按公式(1)计算:

2

QB/T2825-2017

pHi+pH2

pH-

……(1)

2

式中:

pH

油墨的pH;

pHi

试样1的pH;

pH2

试样2的pH。

4.5.2工具与材料

pH计检测仪器要求及常用材料:

a)pH计(最小分辨率0.02);

b)标准缓冲溶液;

c)蒸馏水;

d)滤纸。

4.5.3检验步骤

用标准缓冲溶液校准pH计,蒸馏水清洗电极头部,用滤纸吸干,然后测量试样的pH,进行两份试

样平行试验。若两份平行试样测定pH的差值大于.30单位,则应重新测定

4.6光泽偏差

油墨光泽按GB/T13217.2进行试验,并按公式(2)算光泽偏差:

G=

g2-g100%

……(2)

GI

式中:

G

光泽偏差;

G2

试样光泽;

G

标样光泽。

4.7初干性

按GB/T13217.5进行试验。

4.8着色力

按GB/T13217.6进行试验。

4.9附着牢度

按GB/T13217.7进行试验。

4.10抗粘连

按GB/T13217.8进行试验。

注:GB/T13217.8用是油墨面与油墨面对折,本标准检测时更改为油墨面与承印物背面(非油墨面)的抗粘连,即

油墨的粘背性测试。

4.11溶剂残留总量、苯及苯系物残留量

按QB/T2929进行试验。

4.12VOC含量

按GB/T23986-2009进行试验。

4.13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按QB2930.1进行试验。

“标样”是指采用客户的表观要求样品或者参考客的标准样品。

3

QB/T2825-2017

4.14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的总含量

按QB2930.2进行试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以一次性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产品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

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颜色、黏度、细度、pH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e)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6个月,有害可性元素的最大限量,铅(Pb)、汞(Hg)、镉

(Cd)、六价铬[Cr(V)]的总含量检验周期为1年。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

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

量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用户有要求时,附上使用说明或产品安全使用说明(MSDS)

6.2包装

本产品属于非易燃液体,用带有塑料内胆的铁桶或塑料桶包装。

6.3运输

6.3.1产品在符合6.1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6.3.2运输及搬运中,不应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6.4贮存

6.4.1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可存放在阴凉通风场合,储存温度5℃~40℃左右。

6.4.2产品在符合6.4.1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1年,特殊产品(如金银、珠光、

荧光油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