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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

作者:发布时间 : 2026-09-22 类型:权威检测标签: 认证证书

  2025年6月30日,CNAS正式发布并实施了新版CNAS-RL01:2025《实验室认可规则》,本次修订共涉及26处差异,虽未涉及重大结构性调整,但在术语定义、人员管理、监督机制、变更申报等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精细化和强化。

  术语定义更新:授权签字人职责扩展

  “授权签字人”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旧版定义为“经CNAS认可,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新版则修改为“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这一变化增加了“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职责。意味着在实验室对外开展的各种活动中,不仅带认可标识的报告需要规范管理,声明认可状态的行为同样需要规范。授权签字人对此负有职责、权力和义务。

  人员管理更严格:兼职限制范围扩大

  新版规则对检测/校准/鉴定人员的兼职限制进行了调整。旧版要求“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活动”,新版修改为不得同时在其他实验室兼职。

  这一变化意味着,无论其他实验室是否属于同类型、是否从事同类活动,只要存在兼职行为,均不符合要求。人员管理的严格程度明显提升,实验室需要对所有从事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人员进行兼职情况排查。

  专项监督机制正式确立

  新版规则新增了“专项监督”的定义:CNAS按照认可规范要求,以获准认可机构行为合规性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工作。

  同时,新版规则允许CNAS委托“与实验室无利益冲突的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协助实施专项监督。这些机构仅承担事务性工作,并须遵守CNAS公正性和保密要求。

  这一变化标志着CNAS的监督模式从“评审能力”向“评审合规性”延伸。实验室不仅需要保持技术能力,还需要在日常运行中持续满足合规性要求。专项监督采用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实验室需重视日常合规管理,避免因合规问题触发专项监督。

  变更申报范围扩大:高层变动也需正式申报

  新版规则扩大了变更申报的范围。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变更时,除原有的名称、地址、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外,新增“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其他信息(如质量/技术负责人)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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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结果溯源性要求更具体

  新版规则对无法溯源至SI单位时的溯源方式给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应溯源至有证标准物质(RM)的标准值、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证明一致性。

  现场评审中止情形扩展

  新版规则将原“中止评审”与“不予推荐/维持认可”的内容进行了合并,中止评审的情形从7项增至9项。新增情形包括: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能力(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足等)、提供不真实记录、管理体系失效等。

  不予受理再申请的限制

  新版规则明确:因诚信等问题被拒绝受理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CNAS保留进一步限制的权利。旧版表述为“不再受理”,新版给出了明确的期限,实验室需要珍惜自身的信用记录。

  对实验室的实务影响

  综合来看,新版规则虽然未涉及重大结构性调整,但多处修订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转变。

  对已获认可实验室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排查人员兼职情况,确保符合新版要求;核查体系文件中对授权签字人的定义和工作职责表述,同步修订;确认变更申报流程是否覆盖了最高管理者和法定代表人;检查测量溯源方式是否满足新版要求,特别是采用实验室间比对溯源的项目。

  对正在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而言,管理体系仍需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范围需覆盖全部场所和能力范围,不仅仅是申请范围。